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见义勇为工作决策部署,落实落细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要求,充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广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培育社会向上向善新风尚,助力平安法治敦煌建设和主动创稳行动,现将申报见义勇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罪犯; 根据《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 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推荐或者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需要以其他处理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的,处理、鉴定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依据《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确认后的见义勇为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发生在敦煌市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请拨打敦煌市见义勇为协会咨询电话并带上相关资料前往申报。 办公地址:敦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205办公室(敦煌市三危东路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