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4年2月,张某驾驶轿车右转弯时,碰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李某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某多次到医院看望并垫付医药费1万元。出院后张某向李某提出“私了”,后李某、张某与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47000元。
后来,李某发现住院期间就已经花费了40000元,剩下7000元根本不够后续的治疗康复,经伤残鉴定其伤情构成9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撤回和解协议,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236650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和解协议是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的赔付,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的,未计算由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增加的费用。本案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和张某在已经支付47000元的基础上,另外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55000元。
【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尽快获得赔偿,被侵权人会同意一次性赔偿,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与实际损失差距明显,则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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