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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证”如所愿,为您解忧

时间:  2024/5/21 11:28:52  


“许调解员,我今天是来交撤诉申请的,我已经办好证件啦。”诉讼服务中心大厅里,当事人老吴开心的说道。

“办好就行,我们来这边办理撤诉。”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老吴在被申请人贺某经营的车行购买三轮电动车一辆,老吴支付购买款后,贺某在交付车辆时未向老吴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导致老吴无法正常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多次协商无果后,老吴便将纠纷提交至敦煌市法院。

特邀调解员许凤玲在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处理该纠纷。调解中,许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被申请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知其不交付电动车相关材料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于车行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最终被申请人交付了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该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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